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履行决策和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方案合理、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商鹏程销品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品茂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集团”)的经营性利润分配义务及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为提升销品茂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助力公司提升购物中心业态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大家居与大消费业态融合的战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
2021 年 10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