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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平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ST平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ST 平能      公告编号:2021-059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1 年 7 月 30 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

    2.2021 年 8 月 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6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6 名。

    4.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郭凡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魏永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原董事徐晓惠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平庄煤业提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魏永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以上提名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本议
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赵宏先生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拟聘任刘汉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选举魏永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详细情况见同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新任高管简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新任高管简历

    1.魏永胜,男,1968 年 11 月出生,工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曾任神华神
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哈拉沟煤矿党委书记、矿长,神华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拓准备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神华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任职情况:现任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魏永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发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永胜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刘汉武,男,1964 年 2 月出生,工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庄矿务
局房地产公司计划主管,平庄矿务局计划处科长,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主任,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巡察办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汉武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发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汉武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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