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正天合书字(2021)第【307】号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 楼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兰州 ○庆阳 ○酒泉 ○兰州新区 ○舟曲 ○两当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 楼 网址(WEB):www.tianhelawyer.com
联系电话(TEL):0931 4607222 传真(FAX):0931 8456612 邮政编码(P.C):730010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具体含义
甘咨询/公司/上市公司 指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 指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国资委 指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 楼 网址(WEB):www.tianhelawyer.com
联系电话(TEL):0931 4607222 传真(FAX):0931 8456612 邮政编码(P.C):730010
二、律师声明承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仅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甘咨询提供的与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甘咨询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合法持有人持有;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及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解除限售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咨询实施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甘咨询实施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用途。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 楼 网址(WEB):www.tianhelawyer.com
联系电话(TEL):0931 4607222 传真(FAX):0931 8456612 邮政编码(P.C):730010
第二部分 正文
一、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9 月 26 日,甘咨询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 9 月 26 日,甘咨询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19 年 9 月 29 日,甘咨询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gsgczx.cn/)上
公示《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 12 日,
即自 2019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证券
部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4、甘咨询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0月15日公告了《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9 年 10 月 16 日,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工程咨
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甘国资发资本[2019]368 号),原则上同意甘咨询的《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
6、2019 年 10 月 18 日,甘咨询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商会大厦 A 座 14 楼 网址(WEB):www.tianhelawyer.com
联系电话(TEL):0931 4607222 传真(FAX):0931 8456612 邮政编码(P.C):730010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7、2019 年 11 月 11 日,甘咨询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甘
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2019 年 11 月 11 日,甘咨询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甘
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19 年 11 月 27 日,甘咨询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0、2020 年 7 月 17 日,甘咨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确定以 2020 年 7 月 17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的 60.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