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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咨询: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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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
规则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集团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
责,其工作报告由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集团股份公司财务,监督集团重大
决策和关键环节,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参与、不干预集团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对集团股份公司全体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任职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1 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有效履职能力;熟悉财经纪律、法规、集团股份公司管理流程;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集团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集团财务,包括查阅集团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集团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集团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集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情况,建立集体协商、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等情况,以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

  (五)监督集团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监督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参与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

  (九)发现集团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十)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十一)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二)对工资分配进行监督;

  (十三)对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六)对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

  (十七)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集团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通报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省政府国资委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监
事会日常事务,筹备监事会会议,与监事沟通信息提供服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决定召开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召集审议事项会议的,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列席。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
作,有权要求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集团业务部门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集团业务部门必须配合监事会工作,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充分的资料。除总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业务部门不予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总经理责令其配合;总经理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责令其配合。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
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在过半数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在年度
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召开并通过重大事项时;

  (四)省政府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集团股份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七)集团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出诉讼时;

  (八)集团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九)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集团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集团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
事会办公室或者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会议审议的详细材料);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
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要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并且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但是,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任何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投票理由。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提议,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提出质询,监事提出的质询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经监事会研究后,决定是否提出质询。

  监事会提出质询,对涉及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应到会接受质询。

  受质询人员或部门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当作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每
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归而未做出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通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详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发言人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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