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临 2023-017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6 月 28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 年 9 月 8 日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数量:5.25万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39元/股
5、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7人
6、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矿业”) 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针对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以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进行了更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3 、 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通过公司 OA 系统发布
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修订)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公示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示期为 11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的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7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8),公司独立董事王蓓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7月 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6、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
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同日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0)。
7、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8、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
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首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向 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5.20 万股,授予价格为 26.39 元/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
10、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完成情况
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 年 6 月 28 日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39 元/股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7 人,预留授予数量 5.25 万股,
《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剩余的 0.75 万股将不再授予,到期自动失效。此次预留授予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期激励计划 占本期激励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予限制性股票 划预留授予日
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5.25 12.74% 0.01%
术(业务)骨干(共 7 人)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激励计划进行锁定。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依据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设置情况,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授出,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安排
第一个解除限售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4%
交易日当日止
6、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26.39 元/股。
7、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回购。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