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 年12 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议案时相关关联人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5 年12
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