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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60 深市 斯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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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斯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4

*ST斯太: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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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760 证券简称: *ST 斯太 公告编号: 2021-40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21 年4月1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相关内容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 增加当事人: 王茜,女, 1985年11月出生,时任斯太尔监事,住址:山
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王口村101号。
二、 更正前: 一、基本情况 吴晓白, 男, 1957年5月出生, 时任斯太尔董
事、总经理, 住址: 江苏省江阴市南街271号1幡802室。
更正后: 一、基本情况 吴晓白, 男, 1957年5月出生, 时任斯太尔董事、总
经理, 住址: 江苏省江阴市南街271号1幢802室。
三、 更正前: 一、基本情况 李晓振, 1981年11月出生, 时任斯太尔董事, 住
址: 山东省东营市沂州路2号41号楼3单元201室。
更正后: 一、基本情况 李晓振, 男, 1981年11月出生, 时任斯太尔董事, 住
址: 山东省东营市沂州路2号41号楼3单元201室。
四、 更正前: 一、基本情况 孙琛, 男, 1984年3月出生, 时任斯太尔董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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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半田路8导11号楼1207户。
更正后: 一、基本情况 孙琛, 男, 1984年3月出生, 时任斯太尔董事、董事
会秘书, 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半田路8号11号楼1207户。
五、 更正前: 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2016年3月18日, 斯太尔
公告《 2015年年度报告》 ,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
更正后: 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2016年3月18日, 斯太尔公告
《 2015年年度报告》 ,对外披露2015年度营业收入34,657.52万元......
六、 更正前: (三)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 年 4 月 28
日, 斯太尔公告 《 2016 年年度报告》对外挂露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35,640.67 万元,
利润总额 7,68042 万元, 净利涧 4,374.78 万元。经查, 斯太尔通过座构技术许可业
务, 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 预收
的 2 亿元政府奖励资盘, 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
可收入。
更正后: (三)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2017年 4 月 28日, 斯
太尔公告 《 2016 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 2016 年度营业收入 35,640.67 万元, 利润总
额 7,680.42 万元, 净利润 4,374.78 万元。经查, 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 将其
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 预收的 2 亿元
政府奖励资金, 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
七、 更正前: 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014、 2015年
度财务造假,并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 吴晓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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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更正后: 时任董事、总经理吴晓白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014、 2015年度财
务造假,并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刘晓疆、 吴晓白是对
斯太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八、 更正前: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
见: 1、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斯大尔、刘晓疆、吴晓
白及其代理人提出,江苏斯太尔 EM11 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
意思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
入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更正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问题。斯大尔、刘晓疆、 吴晓白及
其代理人提出,江苏斯太尔 EM11 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
表示,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即使认定为政府扶持资金,也应计入“营业外收
入”, 事先告知书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认定错误。
九、 更正前: 二、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持露义务人未接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更正后: 二、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斯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
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持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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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十、 更正前: 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问题..... 为确保上
述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
深阳当地银行......
更正后: 3、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问题..... 为确保上述2
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安全,江苏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斯太尔方面将该资金存放于溧
阳当地银行......
十一、 更正前: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2.事实依据切与在案证据不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
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
8050万元项目积累基金。同时,公司内部相关邮件、 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
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刘晓疆、吴晓
白的申辩主张不能成立。
更正后: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2、 关
于2015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外收入及利润的问题。 刘晓疆、吴晓白辩称,武进
高新区管委会于2015年支付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其奖励对象原本为上市公
司大股东而非上市公司。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在案证据不符。 根据《补充
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购买配套商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0
日内,武进高新区管委会一次性支付8050万元项目奖励基金。同时,公司内部
相关邮件、 2018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等证据,亦可印证上述奖励款的受益人为斯
太尔而非其控股股东。刘晓疆、吴晓白的申辩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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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
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中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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