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立保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立保函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立保函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立保函的目的是尽快收到业主的预付款,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本次担保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周科平、谢志华、孙浩
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