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八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 10 家公司拟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董事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和张洪皓先生已回避表决;
3、内江鹏翔下属 10 家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可保证内江鹏翔下属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交易定价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内江鹏翔下属 10 家公司调整租赁房产租金单价及部分租赁期限。
独立董事:周建、张烨炜、李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