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与控股股东之关联方持续(/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事前认可该议案,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与美国百利高国际公司持续(/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
事前认可该议案,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3、关于与灿盛制药(淄博)有限公司持续(/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事前认可该议案,认为有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此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潘广成
朱建伟
卢华威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