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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2:*ST西发半年报问询函-公司回复(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000752:*ST西发半年报问询函-公司回复(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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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0752 股票简称: *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2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公司” 、 “上
市公司” 、 “西藏发展” )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半
年报问询函〔 2021〕第 39 号,以下简称《 半年报问询函》)后,公司
高度重视,组织对《 半年报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
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啤酒销售前五大客户中, 对西藏盛业商贸
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为 10,667.1 万元,销售占比为 56.4%; 对西藏好
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藏好物” )销售收入为 5,125.05 万
元,销售占比为 27.1%;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
中,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2,887.29 万元,占应收账款期
末余额合计数的 94.57%。 
请你公司: 
( 1)说明西藏好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
业务、注册资本、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与你公司的具体业务往来、
结算方式等,并结合西藏好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核查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主体、 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或安排; 
( 2) 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模式等因素,说明你公司对西藏好物
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 3)结合行业情况、经营特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大客户
重大依赖,如大客户发生变化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是,说明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好物”)
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经营范围:啤酒、
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物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卸服务;谷
物、饲料蛋白、豆粨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贸易;供应链平台网站的技术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科技信息
交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为加强销售管理,防止分散经销商不当竞争和串货等行为,公司
将原来不便管理的分散经销商逐步导入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渠道,
经过对经销商渠道的整合优化,公司一般不再对分散的个体经销商直
接供货,主要通过与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的合作,引导中间经销商
规范销售行为,培育和扩大市场销售。基于此,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授权西藏好物为总经销商,双方于 2021
年 4 月签订《总经销协议》,授权西藏好物销售拉萨啤酒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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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8ML*12 瓶普啤、 390ML*12 瓶普啤、 355ML*24 听普啤)。根据该
《总经销协议》第 1.9.4.2 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因此拉萨
啤酒对西藏好物的结算方式属于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
经查询公开信息,西藏好物股权结构及董监高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注册地 公司股东
西藏好物
商业有限
公司
廖奇峰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廖奇峰
监事:赵文熙
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格桑路总部
一号公馆 8 栋
502
廖奇峰
(持股比率
100%)
经公司函询西藏好物及查询公开信息核查,除上述经销关系外,
未发现西藏好物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主体、本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导致利益倾斜
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公司回复( 2) : 根据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签订的《总经销协议》
第 1.9.4.2 款约定“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
售模式是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经核查, 拉萨啤酒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2,887.29 万元,该笔款项均在结
算账期以内(拉萨啤酒 2021 年 5 月、 6 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额
分别为 1,902.57 万元、 2,405.41 万元)。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应收账款余额为 3,680.26 万元(拉萨啤酒 2021
年 8月、9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2,438.45万元、2,628.12
万元),该笔款项在结算账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 万元,超过 40
天账期的为 239.32 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藏好物因节假日等
暂时未及时收回销售货款。
4
西藏好物作为本公司主要经销商,其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应收账
款账期符合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具有合理性。
公司回复( 3) : 公司 2021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对西藏好物销售
收入为 5,125.05 万元,销售占比为 27.1%,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公司对销售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分散
的经销商进行了指导优化,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主要客
户。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由于公司拉萨啤酒作为地方特色优势品牌,市场认可度较高,分
散经销商成熟稳定,底层经销渠道丰富,公司对主要经销商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甄选和评价体系,并将主要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货款支付能
力、销售区域拓展能力及对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作为重要指标来衡量,
改进和优化公司的销售渠道,同时丰富分销和底层销售网络。
综上所述,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需求以及西藏地
区的市场特点,虽然公司对西藏好物的销售额占比较高,但并不构成
对个别客户产生实质性重大依赖的情形。公司销售客户的变化符合公
司销售管理的实际需要,并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重大影响。
公司未来仍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经销商合作情况,加大销售管
理,进一步培育、丰富和优化销售渠道及经销商体系,有效避免和防
范因销售渠道相对集中造成的对大客户的潜在依赖风险。
2. 半年报“预计负债” 显示,因未决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期末
余额为 3,307.11 万元;“ 其他应付款” 显示,对吴小蓉的其他应付款
期末余额为 2,780 万元。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0 年
5
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为 4,955.71 万
元。 
你公司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 2021〕第 290 号)的回复公告》 称,你公司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分别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 足额支付 50 万元、 437.72 万元,截至
回复日你公司已累计支付海尔小贷款项 50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你公司共欠吴小蓉 4,238 万元, 吴小蓉同意签订和解协议后
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2,980 万元,你公
司应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吴小蓉足额支
付 600 万元、 1190 万元,截至回复日你公司累计已支付吴小蓉 200
万元,若你公司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吴小蓉有
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 〔 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
事调解书》恢复 〔 2018〕川01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 〔 2018〕
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你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
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称, 2020 年 12 月,针对海尔小贷案件你公司
按协议最新金额入账“其他应付款-海尔小贷” 487.72 万元,原债务
的账面价值与和解后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差额 845.76 万元计入当期
损益; 2020 年 12 月, 吴小蓉案已达成债务和解, 你公司根据和解协
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协议最
新债务金额入账计其他应付款-吴小蓉 2,980 万元,原债务的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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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与重组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差额 636.39 万元计入“其他收益” 项
列示,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的相关条款,无需再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息。
请你公司: 
( 1)详细说明 2021 年 6 月末预计负债的明细情况,并结合所涉
及诉讼的具体情况、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等因素, 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
是否充分; 
( 2) 说明本期针对海尔小贷案件的具体会计处理, 未按照和解
协议支付还款金额对你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
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依据; 
( 3) 说明本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的具体会计处理,结合截至 2020
年报披露日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的情况,说明你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半年度针对吴小蓉案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说明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对你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依
据。 
公司回复( 1)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公司预计负债明
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案件名 涉案本金 年利率 诉讼费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已计提
利息合计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金、
利息、费用合计
( 2018)浙 0103 民
初 4168 号案件(原
告:浙江至中) 2,512.27 24%
2,512.27
( 2019)川 0112 民
初 6523 号案件(原 200.00
21.75
221.75
7
告:日照晟辉) 4.35%
( 2018)川 0113 民
初 2099 号案件(原
告:深圳瞬赐) 500.00 4.35% 5.18 67.91 573.09
合计 3,212.27 
5.18
89.66 3307.11
已实际计入预计负债的涉诉案件案情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① ( 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原告:至中实业)
2018 年 4 月 23 日,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
实业”)、本公司、 天易隆兴及王承波四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至中实业出借给本公司、天易隆兴及王承波 2,800.00 万
元人民币,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7 日,月利
率为 3%,利息按月支付;指定收款账号为仕远置商贸在招商银行某
支行开设的账户。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 2020
年 5 月 26 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 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民
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本公司归还至中实业借款本金 25,122,712.00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本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2 月 9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 2020)浙 01 民终 9303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杭州市
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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