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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8-7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何春梅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62人,代表股份1,849,089,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438,435,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4人,代表股份410,654,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4%。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1.《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2016年7月26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配股工作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将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作前述延长外,关于本次配股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同意1,839,72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8%;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38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602%;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63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限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7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配股工作顺利完成,同意在前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基础上,继续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下,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全部事宜,将前述议案中除第5项、第6项、第7项外的其他
各项授权期限延长至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第5项、第6项、第7项授权自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股东大会的具体授权内容不变。

    同意1,839,72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6%;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38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582%;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6398%;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839,6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2%;反对9,374,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0%;弃权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28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091%;反对9,374,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6469%;弃权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44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进一步明确《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为:2016年7月26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配股工作顺利完成,确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配股相关的所有决议在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今一直有效,并同意将配股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作前述延长外,关于本次配股方案的其他相关内容不变。

    同意1,839,72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6%;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38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582%;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6398%;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限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进一步明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限的议案》为: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7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本次配股工作顺利完成,确认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以及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自前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之日起至今一直有效,并同意继续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下,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全部事宜,将前述议案中除第5项、第6项、第7项外的其他各项授权期限延长至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第5项、第6项、第7项授权自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股东大会的具体授权内容不变。


  同意1,839,72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6%;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38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3582%;反对9,360,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6398%;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备战、周文平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二)法律意见书;
(三)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