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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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华
地址: 无锡市梁溪路 792 号
乙方: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十号艾维克大厦 18 层
第一条 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立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充分利用乙方的金融服务资源,优先为甲
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在民用航空产品制造、资本运作等领域
的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之一,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重要合
作机构。
第二条 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甲方子公司名单见本协议附件一。
(一)存款服务
乙方将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制定最佳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
定期存款等。
(二)贷款服务
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
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
担保。
(三)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中航
工业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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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
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五)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
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
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第三条 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
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
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
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
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
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
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
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
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
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
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
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
(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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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
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5
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
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的子公
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将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乙方提供贷款的安全性。
2、甲方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
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
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第六条 乙方承诺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
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
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
全和正常使用。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甲方的存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提
供给甲方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过
错发生资金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若乙方无法全额偿还甲方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乙方发放给甲方的贷款抵
补。
5、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月报、年报,乙方的年报应
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鉴于甲方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按照深交所《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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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
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
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
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
乙方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
据、商业秘密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
时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事项,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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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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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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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甲方下属子公司清单
行次 子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1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100%
2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国际有限公司 100%
3 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 100%
4 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 100%
5 贵州红林科发商贸有限公司 100%
6 贵州英特利智能控制工程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51%
7 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100%
8 北京力威尔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