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立场,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被聘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被聘人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被聘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被聘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被聘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其本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决定。
独立董事:张波 赵敏 余传利 李俊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