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以持有振华财务公司股权对应的经专项审计、专项评估的净资产9,187.5万元为对价依据对中电财务公司进行投资之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国融兴华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国融兴华及其签字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和本公司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评估方法科学、适当。评估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振华财务公司的交易价格以经中国电子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有关程序符合要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合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
二、评估机构在对振华财务公司进行评估时,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我们认为,评估机构从谨慎原则出发,选取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及计算模型适当,采用的评估参数等重要评估依据合理,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比较客观、公平和全面的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依据,遵循了等价、公平及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原则。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振华科技成为中电财务公司股东,可获得中电财务公司更为丰富的金融服务,为本公司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此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胡北忠____________ 张瑞彬_____________
张 波____________ 赵 敏_____________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