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立场,现对公司聘任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光文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本人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其本人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其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其本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其本人未持有公司
股票;其本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决定。
独立董事: 胡北忠 张瑞彬 张波 赵敏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