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
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756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31日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2
资产评估报告 ...... 3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
况 ...... 3
二、 评估目的...... 8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 价值类型...... 9
五、 评估基准日 ...... 9
六、 评估依据...... 9
七、 评估方法......11
八、 评估程序...... 18
九、 评估假设...... 20
十、 评估结论...... 20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22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3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24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 26
网址:http://www.caa—bj.com.cn 电话:010—88395166 传真:010—88395661 邮编 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五栋大楼 B1 栋 13 层 邮箱:zhongtianhua@zthcpv.com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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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第四三二六厂)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
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摘 要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756号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的共同委托,对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为拟进行的股权收购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为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评估范围以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
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6月30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加以分析比较,并最后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30日申报的总账面资产总额3,056.93万元、总负债1,342.60万元、净资产1,714.33万元;总资产评估值为4,835.25万元,增值额为1,778.32万元,增值率为58.17%;总负债评估值为983.31万元,减值额为359.29万元,减值率为26.76%。净资产评估值为3,851.94万元,增值额为2,137.61万元,增值率为124.69%。
收益法评估结果: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17.71万元,评估增值3,103.38万元,增值率为181.03%。
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851.94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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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第四三二六厂)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
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756号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共同委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1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项目委托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被评估单位为贵州振华新云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上述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被视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因误用资产评估报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一概况:
1.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或“委托人一”)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249W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5.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6.注册资本:1,848,225.1997万元
7.成立日期:1989日05月26日
8.经营期限:1989日05月26日至长期
9.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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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委托人二概况:
1. 名称:中国振华(集团)新云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四三二六厂)(以下简称:“新云电子” 或“委托人二”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6811D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232 号
5.法定代表人:杨凯
6.注册资本:56,013.909831 万人民币(伍亿陆仟零壹拾叁万玖仟零玖拾捌元叁角壹分)
7.成立日期:1997 年 10 月 28 日
8.营业期限:无
9.经营范围:批发氟钽酸钾、硝酸锰、氯铂酸、乙酸丁酯、无水乙醇、硝酸、硝酸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电子元器件及相关电子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通讯设备、影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