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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
黄其森,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代)。
经查明,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未及时披露下属企业减资事项及其进展
2020 年 12 月 21 日,泰禾集团下属企业嘉兴晟昱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晟昱”)召开全体合伙人
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人嘉兴焜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
焜昱”)对其实缴出资 69 亿元单独减资。减资完成后,嘉兴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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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嘉兴焜昱 69 亿元。同日,嘉兴焜昱将其对嘉兴晟昱的 69 亿
元债权转让给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设”)。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泰禾集团与中城建设、嘉兴晟昱签署三方协
议,约定嘉兴晟昱应付中城建设 69 亿元由泰禾集团向中城建设支
付,并与泰禾集团对中城建设的相关债权予以等额抵销 63.80 亿
元。 上述减资事项及其进展对泰禾集团资产、负债、权益影响重
大,泰禾集团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首次披露上述减资事项及
其进展。
二、 未及时披露项目合作终止事项
2021 年 3 月 31 日,泰禾集团披露《关于终止项目合作的公
告》,泰禾集团及其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关于上海新江湾项目、
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终止协议,本次终止合作预计
产生亏损 42,092 万元。泰禾集团 2020 年度报告显示,泰禾集团
就终止上海新江湾项目、深圳坪山项目和上海顾村项目合作事项
计提 5.67 亿元损失。根据泰禾集团提供的相关协议,上述项目合
作终止协议签署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8 日,泰禾集团未及时披露上
述项目合作终止事项。
泰禾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 条、第 11.1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泰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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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
定,对泰禾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代)黄其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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