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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3-30

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经2021年3月2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
义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
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按规定办理上述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 十 一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 十 二 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 十 三 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内部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
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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