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22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1997 年 5 月 22 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 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 股,全部
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购的内资股,于 1997 年 6 月 16 日在深 内资股,于 1997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 年 9 月 29 日, 券交易所上市。2007 年 9 月 29 日,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北京化二股份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北京化二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公司吸收合并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
司设立。 立。
2009年10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99
监许可[2009]1099号文件核准,公司向 号文件核准,2009年10月29日,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万股,于2009年1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 万股,于2009年1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2017年10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以总股本
监许可[2017]1705号文件核准,公司非 1,964,1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297,047股,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新增股份
于2017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于 2017 年 5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 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05
号文件核准, 2017年10月17日,公司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297,047股,
于2017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62
号文件核准,2020 年 10 月,公司配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8,330,844 股,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65,447,047 元。 4,363,777,891 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 营范围为: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 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中国证监 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证券投资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业务。
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其他业务。
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65,447,047 股,全部为普通股。 4,363,777,89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 审议交易金额 3000 万 (十三) 审议交易(公司获赠现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3000 万元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限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征集股东权
利的,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实、准确、完整;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准确、完整;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职权;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