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6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5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15:00至2018年5月25日15:00时期内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贵祥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2,254,632,11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49.775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252,271,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2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人,代表股份 2,36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21%。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254,094,6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537,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254,094,6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537,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2,254,094,6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537,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252,771,7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
反对1,860,3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2,254,079,8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
反对552,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31,2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063%;
反对552,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937%;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
同意2,254,089,6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
反对542,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41,0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724%;
反对542,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276%;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252,768,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3%;
反对1,863,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19,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075%;
反对1,863,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5925%;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