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4-016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暨 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正文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
资产进行养老、养生、医疗机构的投 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 资、建设、运营管理及股权投资、并 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 购(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 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及财政信用业务);水力发电综合开发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经营;健康咨询服务;医疗器械、老 动);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 年用品、药品、保健用品的研发、生 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生 产及销售;休闲旅游及房地产开发经 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 营;酒店经营及物业管理;土地、矿 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
能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在线
产资源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
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
碳封存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
修理;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
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土地
整治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
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
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排放权
交易服务;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
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的股票,在中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的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托管。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司总股份数为 464,158,282 股,均为 464,158,2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普通股 464,158,282 股,无其他种类
股份。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3)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项、第(二)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三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5)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6)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股份;
(8)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9)重大资产重组;
(10)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11)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6)项、第(10)项所述
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删除。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调整为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 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
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取累积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投票制。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调整为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
行表决前,应当至少推举两名股东代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调整为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