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
6月27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3
人,代表公司股份7181.10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南华宫商品房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老孙家端履门老店经营店址的搬迁、西安烤鸭店须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以及本公司拟与日本大秦株式会社合资经营日本特色餐饮店等企业寻求营
业场地的需要,同意本公司向银行借款,以4583元/每平方米,总售价为8675万
元的价格,向西安市古城建设开发公司、西安民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购买
位于西安市南大街1号(大南门城门口内),总占地面积3373.386平方米(折合
5.06亩,含代征路,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640.42平方米,〈折合3.9606亩〉),总
建筑面积18929.03平方米,框架结构(地面6层,地下2层)的"南华宫商品房项目"。
(同意7181.105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推动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健康发展,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董事会正确履行职能,提高决策水平。
同意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同意7181.105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关银行申请19,910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根据公司2002年发展计划与
资金需求计划,同意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申请
信用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向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申请信用贷款人民币1310
万元整(借新还旧),向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支行申请信用额度贷款人民币8,000
万元整;向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请信用贷款2,600万元整;向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莲
湖路支行申请信用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整(借新还旧),共累计申请信用贷款人
民币19,910万元整。以上信用贷款和信用额度贷款均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一
年。 (同意7181.105万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委托陕西省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延峰律师出席大会。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现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在公司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三届
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
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
会议登记办法和联系办法(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等)。本次股
东大会于2002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刘龙宇先生主持。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3名,代表公
司股份7181.1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 %。均为2002年6月 21日(星期五)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
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有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审查,以上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南华宫商品房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关银行申请19,910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以上
议案均以代表公司股份7181.105万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公司股份100%的票数
获得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以上各项,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 师:吕延峰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6月27日上午11时,在公司总部
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到董事1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龙宇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
议: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
贸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审
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自查报告》的议案。两名独立董事
对本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审议并通过了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同意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
请2,400万元信用贷款的议案。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6月27日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7
日上午9时,在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7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主席孙红先生主持。会议经
审议、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议案》。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2]32号文《关于开展上市公
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公司对照《通知》逐一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
自查报告。监事会认为自查报告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同意将自查报告按
要求报送有关部门。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2年6月27日
对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独立意见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西安证券监管办公室、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后,专
门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的自查工作组,认真地制定了自查工作计划,并以负
责任的态度全面、认真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公司实事求是地填写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问卷》,并围绕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这一中心问题做出了《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的自查报告》,如实地对本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现实情况、取得
的成绩、存在的欠缺、改进的措施作了说明。本人认为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查报告的内容真实、完备、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状。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樊光鼎
2002年6月27日
对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报告的独立意见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西安证券监管办公室、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后,专
门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的自查工作组,认真地制定了自查工作计划,并以负
责任的态度全面、认真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公司实事求是地填写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问卷》,并围绕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这一中心问题做出了《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的自查报告》,如实地对本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现实情况、取得
的成绩、存在的欠缺、改进的措施作了说明。本人认为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查报告的内容真实、完备、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状。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席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