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21-7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就本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发布了《广东韶钢
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相关议案公开征集投票权。
4.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2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韶钢松山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韶钢松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计划获得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138 人调整为 137 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2,394 万份调整为 2,344 万份,并以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4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在股票期权登记过程中,公司原副董事长刘建荣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 55 万份相应扣除。因此,公司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 137 名变更为 136 名,股票期权数量由 2,344 万份调整为 2,289 万份。除上述调
整外,公司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
8.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和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确认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即将成就;独立董事对调整可行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即将成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出具了相关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和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确
认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即将成就;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可行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即将成就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合计注销 153.197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激励对象职务未发生变动的有 106 人。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不属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
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股票期权的有 1 人。注销 60 万份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
有 23 人。其中职位晋升 12 人,职位平移 11 人,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不予调整,按
本计划原规定执行;激励对象职位下降 0 人。
4.激励对象退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 人;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 人,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行权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行权,行权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合计注销 91.085 万份股票期权。
5.激励对象无死亡的情况。
6.激励对象无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情况。
7.激励对象无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情况。
8.公司未发生异动情况。
9.激励对象 2020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2 人,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比例为计划行权额度的 0.8,公司对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 2.112 万份予以注销。
综上,根据 2020 年度激励对象发生的异动情况和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合计注销 153.197 万份股票期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2020 年度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况,合计注销 153.197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
注销相关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系根据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自愿放弃、退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注销 9 名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合计 153.197 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表决,且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手续。
五、监事会对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自愿放弃、退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注销 9 名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合计 153.197 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表决,且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注销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行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