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16 深市 黑芝麻


首页 公告 广西斯壮:关于收购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广西斯壮:关于收购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4-12-31


证券简称:广西斯壮    证券代码:000716    公告编号:2004-039

                         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与广西琅尖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琅尖公司)达成收购该公司持有的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
金湖公司)29%股权的协议。
    现将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03年9月23日,本公司与琅尖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1682万元向其出让
本公司所持金湖公司80%股权中29%的股权。协议签定后,本公司实际拥有了金湖公司51%
的股权,琅尖公司同时收购金湖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的20%股权合计持有49%,并完成了
工商变更登记。截止本次股权收购协议签定前,琅尖公司未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构成违约,双方经协商同意,由本公司收购上述金湖公司29%股权,了结与琅尖公司之间
的债权关系。
    2004年12月28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收购事项形成决议:
    同意本公司以1682万元的价格收购广西琅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广西金湖投
资有限公司29%的股权。
    本公司13名董事中有10名董事参加了会议,另外三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
行使表决权。会议全票通过了上述决议,10名董事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
    二、交易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见本公司2004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政劵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网有关
公告相应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股权29%,资产类别为股权投资。
    金湖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0年8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南宁市怡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江华 经营范围:市场投资开
发、房地产开发。该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50万元人民币,2003年8月13日变更为注册资
金1000万元人民币。
    金湖公司目前主要投资开发位于广西南宁市怡宾路1号的"金湖汇富商厦",该商厦设
计为5层商业用房及地下停车场,设计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截止2004年10月已完成
主体工程。
    截至2004年9月,金湖公司总资产5920万元,负债合计3500万元,股东权益2370万
元,净利润745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为:本公司持股51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51%;琅尖公司持股490万
股,占注册资本的49%。琅尖公司所持49%的股份为2003年通过收购取得,不存在妨碍该
股权交易的情况。
    (二)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公司收购琅尖公司所持29%股权,不必向琅尖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与琅尖公司收购
本公司所持金湖公司的股权形成债务相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乙方(琅尖公司 下同)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金湖公司29%的股份一次性出让给甲
方(本公司 下同),价格为原价1682万元。此股权款与乙方原欠股权款相冲抵,双方不
用向对方支付股权款。
    --本次股权转让后,甲方持有金湖公司80%的股份,乙方持有20%。
    --在本协议签定后15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定价原则:尽管目前金湖公司的经营情况好于本公司出让该权时,但双方仍协商
以原交易价格为定价依据。
    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据金湖公司有关材料介绍,"金湖商厦"的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内墙装修、室外绿
化已完成,外墙装修、消防工程、电梯等已完成90%以上。现完成销售2656平方米,收
入4016万元,已实现净利润745万余。预计剩余的10214平方米的商铺销售完后,可实现
销售收入7484万元。如该收入与利润预期实现,本公司可通过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人民币
合计11500万元收入,并按投资比例获得80%的净利润,对增加本公司营业收入与投资收
益有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