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0-63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以书面
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 11 楼会议室
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名(其中,董事刘震海先生、李宏胜先生,独立董事梁杰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公司 2 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屈大勇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同意选举屈大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2.《关于选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同意选举屈大勇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调整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构成情况:屈大勇先生、魏海军先生、朱会君女士、刘震海先生、赵希男先生,屈大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3.《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同意聘任曹青女士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刊登在2020年12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当选人员个人简历附后。
4.《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此项议案提请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刊登在2020年12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 关 于 召 开 2020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刊 登 在 2020 年12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5 日
附:当选人员个人简历
屈大勇,男,1968 年 8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曾
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表眼镜商场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国际名品商场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兼品牌总监、副总裁兼营销总监、副总裁兼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兼中兴云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总裁;现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曹青,女,1966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政工师。曾任中兴—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部部长、儿童商场总经理、国际名品化妆商场总经理、招商部高级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兼党委工作部部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裁、党委书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总裁。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