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2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丹丹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海梅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罗序浩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因职务调整,张海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苏声宏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苏声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制定《舆情管理制度》。《舆情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相关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简历
张海梅,女,56 岁,大专学历,曾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清远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胜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东莞市新弘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睿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环球实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好盈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好盈融资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张海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55,200 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罗序浩,男,35 岁,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业务主办、监事、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罗序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声宏,男,47 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中心总经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管理人员;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苏声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件 2: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