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经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公司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或下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审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一天前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