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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京蓝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1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津 03民初 3499 号),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天津三中院发出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
文书,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行”)就北方园林未能如期归还 234,000,000 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事项,向天津三中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并已出具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杨仁贵,男,职务京蓝科技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234,000,000 元及截止 2021 年 9 月 13 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 20,270,250 元
(以上列明金额共计 254,270,250 元)及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被告二京蓝科技、被告三杨仁贵承担对上述给付款项连带担保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

  上述关于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
    三、判决情况


  北方园林于近日收到天津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津 03 民初3499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付原告借款本金 234,000,0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给付原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的
利息 7,848,750 元,罚息 12,421,500 元,并支付以 234,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9.7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及
以 7,848,750 元为基数,按照 9.7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给付原告律师费 19,000 元;

  (四)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一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313,15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318,151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
告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事项的小额案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本次诉讼导致本笔债务产生的额外费用(包含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费用,不含本金及应付利息)增加 1,944.38万元,即预计减少公司本期利润总额 1,944.38 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将根据各被告对本判决书的执行完成时间及年审会计师审定的数据为准。目前尚无法判断各被告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完成时间,因此对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判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天津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津 03 民初 3499 号)。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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