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周建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周建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列示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周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焦作市润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了解本次对外担保的原因和目的,我们认为本次为焦作市润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必要的,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京蓝科技子公司所承接项目的顺利进行,从而加速工程款项回收速度,有利于子公司及上市公司整体发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焦作市润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成果及资产状况表现良好。我们认为本次是对展期业务进行的担保,虽存在一定风险,但综合担保方案及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考虑,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笔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方清、聂兴凯、朱江
2021 年 10 月 12 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方清 聂兴凯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