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仁贵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76,376,6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9987%。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665,1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8465%。无中小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对外担保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43,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2,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15%;反对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4%;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为京蓝环境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4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3,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30%;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4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3,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30%;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为沐禾威县农业供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344,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33,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30%;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4%;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瑶瑶、刘冬燕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