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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0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仲裁一事项 10,655.11 万元;仲裁二事项 10,718.34 万元;
仲裁三事项 10,874.04 万元;仲裁四事项 76,287.07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相关可获取信息来评估逾期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后续影响还将视仲裁的举证和进展情况确定。本次仲裁事项的最终利润影响以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信达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达诺”)因买卖合同纠纷及代理进出口合同纠纷,将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迈科”)、深圳迈科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迈科”)及何金碧列为被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得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机构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其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

  2、本次仲裁的受理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起因

  公司及上海信达诺分别与西安迈科及深圳迈科相继签订数份《电解铜采购合同》、《电解铜销售合同》及《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各方按照合同项下条款履行电解铜购销等相关事宜。

  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西安迈科和何金碧均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公司
及上海信达诺与西安迈科及深圳迈科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因电解铜等购销事宜而签订的一系列
合同的履行分别提供最高额人民币 28 亿元、20 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及上海信达诺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西安迈科及深圳迈科却未能按期履约。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及上海信达诺将西安迈科、深圳迈科及何金碧列为被申请人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案件各方当事人及仲裁请求

  根据仲裁主体不同,公司共分为四起案件申请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信达诺与深圳迈科、西安迈科、何金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事项)。
  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令解除上海信达诺与深圳迈科签订的两份《电解铜采购合同》;
  (2)请求裁令深圳迈科立即向上海信达诺返还未交货部分对应的货款及违约金;

  (3)请求裁令深圳迈科向上海信达诺赔偿损失;

  (4)请求裁令深圳迈科向上海信达诺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5)请求裁令西安迈科、何金碧对深圳迈科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裁令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公司请求裁令深圳迈科返还货款 9,934.97 万元、支付违约金 606.03
万元、赔偿损失 99.35 万元、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14.76 万元,合计金额约 10,655.11 万元。

    2、公司与深圳迈科、西安迈科、何金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二事项)。
  本次仲裁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令解除公司与深圳迈科签订的两份《电解铜采购合同》;

  (2)请求裁令深圳迈科立即向公司返还未交货部分对应的货款及违约金;
  (3)请求裁令深圳迈科向公司赔偿损失;

  (4)请求裁令深圳迈科向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5)请求裁令西安迈科、何金碧对深圳迈科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裁令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公司请求裁令深圳迈科返还货款 9,998.65 万元、支付违约金 604.92
万元、赔偿损失 99.99 万元、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14.79 万元,合计金额约 10,718.34 万元。

    3、公司与西安迈科、何金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三事项)。

  本次仲裁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令西安迈科立即向公司清偿货款及违约金;

  (2)请求裁令西安迈科向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3)请求裁令何金碧对西安迈科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令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公司请求裁令西安迈科清偿货款 10,309.75 万元、支付违约金 549.44
万元、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14.85 万元,合计金额约 10,874.04 万元。

    4、公司与西安迈科、何金碧代理进出口合同纠纷(仲裁四事项)。

  本次仲裁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令西安迈科立即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及违约金;

  (2)请求裁令西安迈科向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3)请求裁令何金碧对西安迈科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令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公司请求裁令西安迈科支付相关款项 72,654.04 万元、支付违约金3,592.03 万元、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41.00 万元,合计金额约76,287.07 万元。

    三、裁决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仲裁事项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除上述重大仲裁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新增其他诉讼、仲裁合计 23,585.32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电解铜等有色金属是公司核心贸易品种。公司依托自身积累的购销渠道和客商资源,与西安迈科和深圳迈科在不同市场、不同时间点开展各类品牌各类规格的电解铜等有色金属的购销贸易等业务。

  2022 年,受疫情影响,西安迈科和深圳迈科经营状况不佳,与公司间的部分业务未能如期履约。公司已停止与前述主体间的业务往来,并通过现场催收、协
仍未能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或交付货物。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诉讼策略、成本等因素,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提起上述仲裁申请。同时,公司将持续与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共同商讨整体债务解决方案,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相关可获取信息来评估逾期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后续影响还将视仲裁的举证和进展情况确定。本次仲裁事项的最终利润影响以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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