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国贸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在不低于公司内部财务资助水平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接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均为公司主业发展方向,且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同时,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厦门大邦通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厦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二、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外汇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且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规模,同意《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与银行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方式获取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拓展流动资金补充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密切相关,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开展大宗贸易业务过程中,需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通过对衍生品交易工具的合理运用,公司能有效对冲经营风险,提高盈利能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且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控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二〇二二年度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的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七、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独立董事津贴的调整方案系结合公司所处地区、经营情况、行业薪酬水平、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所作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