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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厦门信达: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1—101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主营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会产生临时性的资金沉淀,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 2022 年度新增的控股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及进行证券投资,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公司将认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投资。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 2022 年度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及进行证券投资,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
    2、投资金额

  二〇二二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2022年度新增的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情况如下:

  (1)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主要系短期保本或者低风险型产品),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资金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2)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债券,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资金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3)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除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外的证券投资,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资金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3、投资方式

  本次证券投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定增、基金及债券投资、资管计划、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行为。

    4、投资期限

  本次证券投资额度的授权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资金来源

  本次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及进行证券投资,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2)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且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货币资金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等。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定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将认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资金部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厦门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除委托理财外的其他投资事项的管理。公司将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证券投资进行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密切跟踪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的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以上投资行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2022年度新增的控股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及进行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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