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1—8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
2020 年 9 月,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达”、“公司”)
就公司与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将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易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集团”)、吴小丽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0-60)以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广西金易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2010 年 6 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对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广西金易”)、周伟提起诉讼。2010 年 9 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货款催收,并于 2021 年 8 月在法院组织下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作出的(2020)闽 02 民初 1291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华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货款 15.83 亿元,并
支付相应违约金;
2、被告吴小丽以 15 亿元为限、被告格尔木胜华对青海华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华鹏追偿;
3、若被告青海华鹏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公司有权对被告易扬集团持有的格尔木胜华 37.5%股权行使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 13 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4、被告青海华鹏应向公司支付保全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949.34 万元由
各被告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广西金易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货款本金、保全费、迟延履约金共计 830 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一)青海华鹏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
相关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将视本事项后续进展而定。公司将积极跟进本事项进展,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时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广西金易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本次收回款项对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 830 万元。利润总额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