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二○○九年九月2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职务:董事长
通讯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 号
邮政编码:100141
联系电话:25553888
联系传真:25827733
乙方: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
职务:董事长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 号
邮政编码: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77978
联系传真:010-82677453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 年2 月2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
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财务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成立,于2009 年7 月2 日正式营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金融服务经
验,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3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
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
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
息及合作情况。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
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
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4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
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也不低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叁亿元;
(4)对于甲方存入乙方的资金,乙方应将其全部存入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商业
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乙方可以基于谨慎的原则按照
法律规定进行使用;
(5)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
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6)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进行全额补偿,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
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5
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
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
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
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
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
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开通网银服务后,乙方将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设计、安装网上银行服
务,以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
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
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6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
规定;
(5)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
等重大情形;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
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
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五、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
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7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王大壮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李建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