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8-024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日发出通知,
并于2018年3月14日在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公司共有董
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肖占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
全体成员、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7 年度工作报告》(详见同日公告)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同日公告)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将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2017年度
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14,356,080.62元,加上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
-45,457,135.12 元,减本年已分配的利润 0 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59,813,215.74元;以公司 2017年度合并报表口径实现利润
20,717,627.33元,加上上年年末未分配利润8,521,746.06元,减本年已
分配的利润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9,239,373.39元。根据公司资
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及公司因现金短缺向股东借款、投资项目较多等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
告),本利润分配预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签署该报告。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较完整、合理有效,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和主要环节、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风险防范作用,能够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根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内部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总经
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授信融资计划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
融资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在新年度仍需进行融资。截至2017
年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融资余额约为6.2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2018年
度投资和经营计划,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2018年度对外融资额度为9亿元
人民币,与2017年对外融资额度保持一致,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融
资性租赁和其他融资方式等,具体发生的融资金额,公司将在2018年的定
期报告中披露。
该项议案将提请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全资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的2017年度《蒸汽购销合同》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全资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联热电”)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已到期,为了保证泰达能源、国华能源正常生产经营,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了 2018 年度《蒸汽购销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全资三级子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按类别约定了2018年度蒸汽价格,即2018年度燃煤蒸汽价格为170元/吨(不含税)、燃气蒸汽价格为224元/吨(不含税)。本次合同约定的蒸汽购销价格是泰达能源、国华能源与津联热电是结合经政府核准的津联热电热力产品零售价格和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的热力类公共产品财政补贴等情况协商确定的,鉴于2018年度应给予津联热电的财政补贴核定工作尚未完成,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和津联热电经过协商,待津联热电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公司与有关方可再行协商调整蒸汽购销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泰达能源、国华能源盈利水平保持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燃煤价格和热力补贴核定等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对蒸汽购销价格进行调整。
除上述蒸汽购销价格、合同期限外,本次泰达能源、国华能源分别与津联热电签订的《蒸汽购销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泰达能源、国华能源2017
年签定的《蒸汽购销合同》和《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董事会认为,在政府应给予津联热电2018年度财政补贴核定工作完成
之前,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泰达能源、三级全资子公司国华能源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签订了本次《蒸汽购销合同》,待津联热电财政补贴金额确定后,公司与有关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再行协商调整蒸汽购销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泰达能源、国华能源盈利水平保持稳定。此次签署《蒸汽购销合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该项议案将提请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鉴于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
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将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
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以及参照新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
九、公司三位独立董事樊登义先生、李莉女士、冼国明先生向董事会报告了本人《独立董事2017年述职报告》(详见同日公告)的相关内容。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