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040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18-028),公司2017年度预
计亏损140,000万元-190,000万元,公司股票将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2、本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08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八)和 14.1.1 条(八)等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按照执行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年报非标意见等专项审计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实际进度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4、专项审计意见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5、2018年3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0),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18年4月4日召开。
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2.7条规定,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2018年4月30日(含))公布2017年年度报告的,深交所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5月2日开市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股票因未披露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如果公司股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一)关于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2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
司”) 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14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9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6032号),因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按照规定,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64,2016-181)和《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2016-099,2016-126,2016-134,2016-146,2016-163,2016-178,2016-185,2017-010,2017-018,2017-029,2017-039,2017-053,2017-073,2017-087,2017-099,2017-111,2017-126,2017-138,2017-146,2018-010,2018-021)。
2017年7月7日,公司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会处罚字【2017】80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调查初步结论认为,公司等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公告编号2017-080)。
2018年1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08
号)(公告编号2018-011)。如果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八)
和 14.1.1 条(八)等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
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关于专项审计
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6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61010033号),且该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17年4月28日被年报审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2017年10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年业绩承诺实现事项及消除年报审计无法表示意见整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113)。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两个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工作尚没有完成。按照两个执行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执行情况,公司无法判断该专项审计工作后续进展情况、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审计意见结论。
上述2016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整改和消除事项专项审计结论将直接影响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若该专项审计结束后审计师无法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3规定,交易所有权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如果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四)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四)项规定情形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4.4.1(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三)关于年报审计机构聘任
2017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公
司多次沟通,希望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
见整改事项的专项审计工作和2017年报审计机构,后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
员离职等变动,仍无法实现担任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的条件,因此该议案未提交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3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0),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18年4月4日召开。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2.7条规定,如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2018年4月30日(含))公布2017年年度报告的,深交所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5月2日开市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股票因未披露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如果公司股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如果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二、风险提示的安排
(一)关于立案调查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3(十)条等的要求,每月
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关于专项审计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3条和14.1.1等的规定,每
周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及时说明该事项导致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关于年报审计机构聘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六)、第14.1.1条第(六)
和14.4.1第(七)等规定,公司每周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及时说明该事项导
致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投资者咨询方式:电话:029-88310063-8051,传真:029-88310063-8049。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