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与
王辉、王涛
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二零一三年一月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
签署:
甲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经成
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为 000693),注册资本 19,269.39 万元,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海峡两
岸科技开发园科技创新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夏清海。
乙方:王辉、王涛,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
现有股东,共计持有陕西华泽 54.6278%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王辉,身份证号码为610113198509180049,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
北路一二二号3-142号,持有陕西华泽30.6278%股权;
王涛,身份证号码为610113198104210051,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
北路一二二号3-142号,持有陕西华泽24%股权;
(以上各方以下合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各方分别于 2011 年 12 月 25 日、2012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就甲方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拟以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方式收购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
司股权资产评估项目收益法未来预测净利润的有关说明》,根据中企华
评报字(2012)第 1301 号《资产评估报告》,扣除财务费用后,陕西
华泽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合并净利润分别为 18,753.36 万元、
20,896.70 万元、22,202.6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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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方一致同意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进行调整。
经各方友好协商,为了顺利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保障上市公司投
资者利益,现就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对盈利预测的补偿以以下两种标准中补偿股份数较多
者为准进行补偿:
1、对陕西华泽长期股权投资中平安鑫海的盈利预测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
数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内容确定;
2、对陕西华泽合并盈利预测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
条的内容确定。
二、 各方一致同意,对于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采用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期限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补偿的实施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执行。补偿股份数的确定如下:
1、乙方承诺,陕西华泽 2013 年度实现的合并净利润不低于 18,753.36 万元,
2014 年度实现的合并净利润不低于 20,896.70 万元,2015 年度实现的合
并净利润不低于 22,202.65 万元;
2、各方同意,如果陕西华泽在承诺年限根据本补充协议确定的累积实际净
利润数未达到本补充协议承诺的累积净利润数,则乙方负责按照本补充
协议补偿的措施的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
3、若陕西华泽在承诺年限内分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本补充协
议承诺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数,则无需向甲方进行补偿;
4、乙方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额为:(截至当期期末陕西华泽累积预测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陕西华泽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陕西华泽全体股东认购
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该等
补偿的股份以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为限。
三、 本补充协议系《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内容,且与《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同时生效。若本补充协议条款与《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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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不一致时,则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如本补充
协议条款未作约定的,则仍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或补充协议一的约
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 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各方各执壹份,其余作为向相
关部门申报之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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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王涛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王涛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签字盖章页)
乙方:
王 辉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王涛之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签字盖章页)
乙方:
王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