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77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
知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
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
楼 16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修订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本次修改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本议案中《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本议案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召开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融资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合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贸易融资、保
函、保理、票据贴现、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并授
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其他情形。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
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
方式及结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