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特就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申请变更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国城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吴城先生申请变更承诺事项的理由充分、合理,是基于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妥善举措,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审议变更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回避表决。
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承诺变更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志强 刘云 冀志斌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