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收到子公司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1.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 17808.070518 万元
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为 528.95769 万元,之后的罚息
以 17808.070518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分别在 22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3.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开具金额为 106476012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人富申实业公司应于收到前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 106476012 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该款项就本判决第
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9586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63650 元,由被告南
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8 月 19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苏民终 2397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浙商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华讯等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按南京华讯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富申实业公司
2、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主要
内容:
① 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富申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2020)苏 01 民初 2952 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
② 南京中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吴光胜、富申实业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你/你单位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将财产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直接交回本院执行局;你/你单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首次申报财产,若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该变动情况向本院报告;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你单位立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你/你单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337.5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89%。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另外,由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1 执 18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
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 日
附件: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诉讼
序 诉讼标的或仲 管辖法院或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仲 (仲 首次收到
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裁金额 (万元) 诉讼请求 委员会 进展 裁)审理 裁)判 诉讼文书
结果 决执行 时间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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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装备技术有 司 开发合同 102.35 要求支付合同款及利息 法院 一审未开庭 —— —— 月 11 日
限公司 纠纷
中航光电科技股 国蓉科技有限公 买卖合同 洛阳高新技术产 2022 年 2
2 份有限公司 司 纠纷 105.20 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业开发区人民法 一审未开庭 —— —— 月 14 日
院
要求支付货款及相关诉讼费等
(因资金紧张,南京华讯无法
南京华讯方舟通 买卖合同 承担主张全部货款、违约金及 南京市鼓楼区人 2022 年 2
3 信设备有限公司 富申实业公司 纠纷 100.00 利息的诉讼费用,暂先就其中 民法院 一审未开庭 —— —— 月 14 日
100 万元提起诉讼,并保留就剩
余货款、违约金及利息向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