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收到子公
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1)苏 01 执 130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苏 01 民初 839 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 01民初 839 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5)、2021 年 9 月 24 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1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二)南京中院(2021)苏 01 执 1309 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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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南京中院(2021)苏 01 执 1309 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2、南京中院(2021)苏 01 执 1309 号《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你/你单位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将财产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直接交回本院执行局;你/你单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首次申报财产,若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该变动情况向本院报告;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査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你单位立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你/你单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续执行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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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执 1309 号《执行通知书》及
《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