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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5

中山公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1-076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份 182,211,8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35%)的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88,506,681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6%。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
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复星集团的《关于股份减持告知函》。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复星集团持有公司 182,211,8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5%,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复星集团自身经营计划需要。

    2.股份来源:从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受让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 88,506,681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9,502,227 股;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59,004,454 股。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其他相关事项

    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复星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在公司股份过户完毕
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2014 年 11 月 25 日,该股份转让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该股份已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日,复星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且上述股份在 2017 年限售期满后,复星集团没有后续追加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系复星集团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等自主决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复星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复星集团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复星集团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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