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
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名页。)
监事签名:
曹 晖 陶兴荣
翟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