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
徐佳暄
与
杨德华
徐汉生
关于
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
之
补偿协议
二〇一四年四月 日
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
之补偿协议
本拟收购资产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之补偿协议(以下称“本协
议”)由下双方于二O一四年四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口泉
乙方:
徐佳暄
身份证号:130121197303160027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216号
丙方:
杨德华
身份证号:130121194604210020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6-1-302#
徐汉生
身份证号:130107194804260615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6-1-302#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一方”指他们当中的任何一方。)
鉴于:
1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A股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分别为当代东方、000673。
2、乙方和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甲方拟用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募集的部分资金收购丙方持有的东阳盟将
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双方于2014年4月 日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杨德华、徐汉生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阳盟将
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
让协议》,甲方完成收购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以后,甲方同意留任丙方
所推荐的人选担任目标公司董事,有关丙方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的同业
竞争和竞业禁止的保证和承诺及目标公司业绩经营承诺由相关方另行签署有关
协议约定。
4、各方于2014年4月 日签署了《关于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
营管理与业绩保证备忘录》。
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各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收购目标公司
后的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约定的会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本协议项下相应年度
的净利润预测数(含附属企业,下同)差额及/或甲方收购目标公司后且对目标
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时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约定的会计年度内的实际净利润数与甲
方所承诺的目标公司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数差额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补偿测算对象
1.1本次收购完成后,甲方将根据目标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经营管理团
队提交并经甲方同意的经营管理/发展计划,通过合法形式向目标公司以增资方
2
式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资金支持,该等增资在甲方募集资金到位后10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提供。在甲方提供前述增资且根据《关于东阳盟将威
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与业绩保证备忘录》赋予乙方相应经营决策权的前提
条件下,目标公司管理层未来五年计划完成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本协议项下
指目标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2014年不低于10000万元,2015年不低于13000
万元,2016年不低于16900万元,2017年不低于20000万元,2018年不低于
23000万元。乙方应向甲方承诺使目标公司经乙方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达到如
下目标:2014年不低于10000万元,2015年不低于13000万元,2016年不低于
16900万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称为“考核期”)。
1.2为确保前述业绩的实现,乙方、丙方将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见本
协议第四条“补偿条件、数额及方式”4.4条。
1.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项下会计年度内各年产生的实际盈利数的计算方法应
以中国当时有效的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测算。
1.4若证监会未在2014年通过甲方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则本协议约定的补
偿测算对象所对应的会计年度相应顺延一个会计年度(对应数额不变)或由本协
议各方另行协商合作条件。
第二条补偿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补偿期限以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期会计年度为准。
第三条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
3.1甲方就本协议3.2款所述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在其年报中披露的期间为: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完成日起至少连续3个会计年度。
3.2甲方按利润表相关科目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核算。甲方年报中对
3
当期及当年会计年度内目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单独披露,并在年报中单列
一节,详细说明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