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28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16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
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2016年8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
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86,956,521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70亿元;
2016年9月19日,公司2016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6年11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2017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于2017年3月13日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予以披露,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资料。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核
准。
二、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原因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发布至今已一年之久,资本市场环境和融资
政策等因素发生诸多变化,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暨授权董事会期限因逾期已经失效。
综上,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影响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与各中介机构反复研究和论证,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未来公司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融资计划。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和融资政策等因素发生诸多变化,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暨授权董事会期限因逾期已经失效,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影响因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与各中介机构反复研究和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