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刊登了《配股说明书》,为方便投资者,现就该配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和对象:
本次配股按现有股本计算,每10股配售2.5股;配售对象为1998年6月15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石狮新发”普通股股东。
二、配股价格:每股7.5人民币元。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6月15日
除权基准日:1009年6月16日
四、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1998年6月18日至1998年7月1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视为 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东股东在认购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会员公司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六、缴款方法:
社会公众股股东配股时,填写“新发配股”买单,每股价格7.5元 ,最大配股量为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数乘以0.25(配股比例)后取整数部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足一股的部分舍弃)。配股权简称“新发配股”,配股价格8671。
七、投资者如果在规定的缴款期内未办理缴款手续,其配股权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详细情况,请参阅1998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 报》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福建省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