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上市公司”或“公司”)原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39%股权及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39%股份,原拟通过发行股份向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购买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及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10%股份,并向包括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等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日至终止重组事项披露
之日止。因此,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6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 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等文件,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序号 姓名 关系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买入/
量(股) (股) 卖出
1 倪骏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 2024.10.23 2,500 - 卖出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 姚建中 独立财务顾问员工姚崟之父亲 2024.9.27 300 300 买入
2024.10.9 300 - 卖出
3 马艳华 独立财务顾问员工姚崟之母亲 2024.9.27 100 100 买入
2024.10.9 100 - 卖出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倪骏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倪骏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作出如下
说明及承诺:
“1、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于二级市场买卖盈方微股票
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市场投资行为。
2、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与盈方
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无任何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 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
3、若上述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获利部分全额 上交至盈方微。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 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独立财务顾问员工姚崟及其父亲姚建中
姚崟已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签署关于盈方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本人父母在自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盈方微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本人未曾向其买卖盈方微股票提供任何相关内幕信息。”
姚建中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于二级市场买卖盈方微股票
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市场投资行为。
2、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与盈方
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无任何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
3、若上述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获利部分全额上交至盈方微。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独立财务顾问员工姚崟及其母亲马艳华
姚崟已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签署关于盈方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本人父母在自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盈方微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及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一种市场投资行为。本人未曾向其买卖盈方微股票提供任何相关内幕信息。”
马艳华已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于二级市场买卖盈方微股票
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及对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做出的市场投资行为。
2、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本说明签署日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与盈方
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无任何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
3、若上述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获利部分全额上交至盈方微。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盈方微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