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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93 号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汇总表》显示, 2016 年 3 月,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开基金”)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北
京分行向你公司发放项目贷款,专项用于经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新能源
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基地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该项目以你公司控股子公
司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研究院”)
为实施主体, 你公司以内部借款方式转付给天津研究院。 2016 年 12
月 9 日,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天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天津研究院在内的公司汽车
业务板块整体出售给恒天集团,但由于未能完成国开行上述专项贷款
的借款主体变更,构成了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
形。截止 2021 年 4 月, 你公司与恒天集团已签订《协议书》,恒天集
团把自有资金 5110 万元付款至以你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作为天津研究院对公司借款余额 5110 万元的还款保障。 2021 年 11
月 1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向原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方资金占用
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恒天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将原
借款合同项下对天津研究院享有的借款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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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集团,相关款项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全额收回。
此外,你公司在 2016 年至 2019 年编制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中,均将上述款项披露为经营性往来款,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 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26 日